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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男子涉广东斗殴案 两千公里外被抓终获清白(2)

2016-08-02 07:02:34  信息时报    参与评论()人

“这起案件存在很大的疑点和争议。”承办该案的范检察官说,“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当晚张某是否在案发现场。本案多名证人都辨认出张某是涉案男子。”

张先生的父亲以复印件形式提交了一份张先生1月份的健身表记录,“该记录上虽有多处涂改,但有证人即张先生的健身教练在记录表上亲自书写证言,证实张先生于2016年1月24日上午在健身店内活动。”但侦查人员以证人不配合为由,并未收集该证人证言。

  案件疑点

前提1

1月24日10时至11时

张先生在内蒙古赤峰

一家健身店健身

前提2

1月24日17时许

广东新会发生砍人事件

结论

搭乘飞机高铁?

查无记录 排除

赤峰开车到新会?

6小时要赶2500公里 排除

检 方 核 实

1证人证言存疑

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四会市检察院经仔细审查辨认笔录时间,发现证人黎某荣和黄某祥的辨认时间均是在张先生被抓获归案后,而其他证人的辨认时间均是在案发后一个星期所做。一起同桌吃饭的两名证人应该记忆力更强,为何辨认的时间却远在案后3个月?

范检察官说,“除了黎某荣和黄某祥之外,其余证人均是酒店服务人员,案发时已是晚上20时许,打架只持续几分钟,辨认笔录均是在案发后一个星期通过相片作出,与嫌疑人一起吃饭的证人黄某祥尚不能通过照片辨认出嫌疑人,以上与嫌疑人只轻微接触过几分钟的证人却能通过照片辨认出嫌疑人,与常理不合,以上证人的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存在疑点,可信性不强。”

2张先生根本没来广东

从抓捕当天到审查批捕阶段,张先生始终说自己从未来到广东,否认自己作案。经四会检察机关查询,证实张先生在2016年并没有乘坐过飞机、高铁。

范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某于2016年1月24日10点至11点之间在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某健身店健身,而案发时间是在2016年1月24日17时许,据常理推断,张某不可能乘坐汽车在半天内从内蒙古到达广东四会。”如果张先生当天从内蒙古开车到四会,6个小时要赶2500公里路,时速必须是每小时400多公里,这是不可能的。并且,张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张先生的路虎车里程数仅为3300公里。

此外,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京NX7700路虎车早在2016年1月23日即在四会出现,且照片上显示的车辆车顶是黑色,与张先生的白色车顶有明显区别。嫌疑人家属还提供一份该车的违章记录显示,该车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分别在山东、江苏等多省份有16次违章记录,共扣86分,罚款3850元。据此,检察机关认为,在案发现场出现的京NX7700路虎车很有可能是套牌车。

  反 转

张先生获释,真正嫌疑人落网

通过核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四会市检察院作出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张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判断,于2016年5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张先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5月13日,公安机关排除张先生作案嫌疑,对其解除强制措施。据媒体此前报道,相关部门已启动追责程序。

检察机关在对本案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将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现的一些重要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此为突破口,最终确定本案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5月23日,本案真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新疆吐鲁番市落网。

据李某某供述,他和赵某(即“大鹏”)、李某庆、于某通(即“巴特”)4人于2016年1月下旬从河北石家庄坐飞机到广州,住了几天后,赵某在当地买了一辆白色越野车,4人从广州出发去四会。到四会市的第二天,即发生伤人事件。

目前,李某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记者昨日另从张先生代理律师处获悉,张先生正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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