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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同事发生性关系被控强奸罪 法院判无罪(2)

2016-07-27 09:03:21  成都商报    参与评论()人

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夏天穿衣较少,如果杜鹃反抗,自己或对方身上一定会留下伤痕,但双方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衣物也没有扯破现象。杜鹃要是呼叫,多名证人也可听见,但证人均表示没听到呼救声。

法院判无罪:

不存在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情形

崇州法院对证据分析认为,杨荣、杜鹃均承认案发时发生了性关系。杜鹃虽然饮酒,但自述头脑是清醒的,事后也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不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形。

杨荣是卫生服务站后勤人员,杜鹃是护士,二人不存在职务上上下级关系。杜鹃陈述案发过程中杨荣没对自己实施暴力和语言威胁,不存在“不敢反抗”的情形。

同时,杜鹃说她被杨荣压在身下,自己没有杨的力气大,没能将杨推开。但案发时间为晚上9时左右,地点为宿舍二楼房间,室外近距离有多名同事,杜鹃具备求救、逃离的可能性,不能认定杜鹃在案发时存在“不能反抗”的情形。

崇州法院认为,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的行为。该案证据不能证明杨荣对杜鹃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杜鹃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在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后,杜鹃控告杨荣强奸的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杨荣犯强奸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最终作出如上判决。(涉及隐私,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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