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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痪老人冠心病去世 四女儿起诉保姆过失被驳

2016-07-17 04:33:40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陈女士等四姐妹雇佣59岁的保姆任某照顾瘫痪在床的86岁的母亲,4个月后,老人发生骨折,后因冠心病死亡。由于认为任某擅自主张将老母亲抱到椅子上导致骨折,继而引发身体衰竭去世,四姐妹将任某和北京福雨雯新家政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38万余元。败诉后,四人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去年10月13日,陈女士等四姐妹与二被告签订合同,雇用保姆任某,照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母亲张老太,期限为一年,每月支付工资3800元。合同签订后,按约定支付了500元中介费和保姆费。

四姐妹称,今年2月17日,任某擅自做主将张老太抱到椅子上,该行为未经她们认可。次日经医院检查,老人左股骨骨折、左侧股骨颈骨折。同年3月1日,张老太因骨折导致身体衰竭去世。对此,任某和家政服务中心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四人无证据证明任某、家政服务中心对张老太实施了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致使其骨折,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起诉。败诉后,陈女士等人提起上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二审中,任某否认其将张老太抱到椅子上,老人死于冠心病,单独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逻辑。家政服务中心也持相同的答辩意见。

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任某是否造成张老太骨折进而引起死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老太死于冠心病,现无证据证明其冠心病系骨折导致,且亦无证据证明任某护理不当造成了张老太骨折,故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陈女士等人上诉要求任某、家政服务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东舰 CN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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