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 王某办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后王某多次透支提现累计欠款50余万元。银行多次追收,王某均拖延。昨天记者获悉,银行将王某和保证人李某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本息50余万元,保证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表示,他不认识王某,保证书是他申请贷款时签订的。
某银行起诉称,2013年,王某从银行申请信用卡,信用额度50万元。之后,王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提现,截至2015年年中,累计欠款50余万元。后银行数次向王某追收,但王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未清偿其所欠银行的借款。银行遂将王某和保证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50余万元,并要求保证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辩称目前没有还款能力。李某则不认可担保的事实。李某辩称,保证合同上的签字是他所签,但当时他是在为自己申请贷款,“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拿来一堆材料让我签字,我没看内容就签了”。李某称,保证合同就是在这种状态下签的,他不认识王某,从未答应为其提供担保。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保证合同,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