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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公安一处长受贿 收受7家公司130万财物

2016-07-15 04:21:0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原负责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给承揽工程的企业提供帮助,先后收受7家公司给予的价值130.757万元财物。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现年48岁的张某于2004年2月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技信息通信处科长,2007年12月任该处副处长,2010年9月任该处处长。

检方指控称,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海淀分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维护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博隆建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韦加航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业务单位,通过业务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30.757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在产品供应、合同履行等环节提供帮助。

2014年10月,市纪委在调查市局信息部有关人员收受韦加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沈某贿赂案件时,掌握了张某收受沈某钱款的事实。2014年12月11日,市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到海淀分局对张某进行调查。张某除了供述市局纪委掌握的事实外,还交代了本案所涉及的全部受贿事实,并于2015年7月29日退缴涉案款30万元。

庭审时,张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张某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缴涉案款30万元,没有索贿情节,且执行上级技术标准,主观恶性不深,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张某减轻处罚。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今年6月13日,石景山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在案扣押的案款1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相机一部予以没收,变价后将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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