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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恋人外遇捆其一起跳河 结果自己先游上岸

2016-07-04 05:00:06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男子疑恋人有外遇捆着要跳河 爱情不能触法律底线

情感纠纷引争执 有些方式不可取

法官:不能触及法律底线

生活中不能少了爱情,但是爱情五味杂陈,出现感情纠纷要冷静对待,更不能触及法律底线,否则,不但爱情不得圆满,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记者走访部分基层法院,听听法官结合案例对于这一话题的说法,希望能够给市民们以提醒和警示。

案例1 疑心外遇 捆着恋人要跳河

阿光和阿丽是恋人关系。2014年10月13日中午1时许,阿光与阿丽在柳城县凤山镇某村一处池塘边放牛。因阿光发现阿丽手机内存有另一男子电话号码,便怀疑阿丽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遂与阿丽争吵并用手和木棍殴打。

阿光还扬言要与阿丽一起跳河自杀。之后,二人来到附近一条河边,阿光竟用栓牛绳将阿丽与自己捆绑在一起,然后自己先跳入河中,阿丽也被拉了下去。但出于 求生的欲望和本能,阿光在水中挣脱了牛绳游上岸,但阿丽因被捆绑,在河中溺水逐渐意识模糊,此时,阿光上岸后,发现阿丽情况不对,连忙将河中的阿丽拉上 岸,所幸阿丽并无大碍。

次日上午,阿丽在家人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阿光刑事拘留。2015年9月,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阿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官说法:男女交往要讲究信任,彼此信任才能更好地促进感情。本案中,阿光未能正确处理个人感情纠葛问题,而是扬言要与被害人一起跳河自杀,并采取过激行 为,明知将被害人与其一起捆绑后拉入河中,无求生能力,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而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幸,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阿光主 动施救将仍在水中的被害人拉上岸,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综合考量,给予了阿 光缓刑。

案例2 索分手费 雇人抢劫终坐牢

2011年9月,阿莲与阿明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一年多后,阿明提出分手,并拒绝与阿莲再见面。然而,对分手心生不满的阿莲屡次向阿明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便与朋友阿强谎称阿明欠其2万元,请阿强找人帮其追债。

2012年11月4日上午,阿强找来几名男子和阿莲碰面,众人开车到融水县城找到阿明,强行将阿明带上车,上车后,阿强用一条毛巾把阿明的双脚捆住,持 铁锤威胁其不许叫喊,让阿明交出了身上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此时,阿明请求阿莲放过他,阿强等人方知双方并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是,他们仍与阿莲一起将 阿明挟持至柳城县某镇,并逼迫阿明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之后,众人又驱车前往柳州市,期间,阿强、阿莲等人胁迫阿明打电话给家里人,让其家人以银行转账 的方式将2万元汇到阿莲的账户。当日下午4时许,阿明的家人将1.29万元汇到指定账户后,阿强等人又逼迫阿明写下一张欠7000元的欠条。之后,阿明人 得以回家。

两天后,当阿莲持欠条到融水县城找阿明要钱时被警方抓获。随后,其他4名涉案人员也陆续到案。被抓后,阿莲等人的家人主动向阿明赔偿了损失。2013年7月,融水县法院依法判决阿莲、阿强等人犯抢劫罪,处1年3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法律不干涉当事人自行给予对方“青春损失费”,但是采取不当方式,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索要“青春损失费”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本案中,阿莲原本 与阿明是恋人关系,在阿明提出分手后,阿莲没能正确处理二人的关系,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阿明的财物抢走, 这样的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3 心有不甘 贼手伸向前女友

2014年8月8日凌晨3时50分许,男子阿海因感情纠纷来到柳江县新兴工业园附近某小区的24栋1单元楼下,从该单元防盗门前的排水管爬到2楼女友阿芳 的住处,并在房间窗口外将女友放在窗台上的一个粉红色的手提包拿走,手提包内有一个钱包,钱包内装有现金约1800余元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

次日,阿海将钱包内的现金用于租车消费。当日下午,阿海再次来到上述小区时被警方抓获归案。被抓后,阿海供述,由于自己没有工作,在交往一段时间后,女 友提出了分手。虽然二人分手了,但他还是对女友念念不忘,而拿走女友的财物只是想“报复”一下对方。然而,阿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最终,柳江县法院以 盗窃罪判处其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女友的钱也是他人的财物,更何况是分手后的前女友。本案中,阿海没有正确处理好与他人的感情纠纷,竟 采取盗窃他人财物的方式发泄自己的不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破案后,警方依法扣押的涉案被盗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阿海的家 人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500元,阿芬对阿海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最终,法院酌情对阿海从轻处罚。

案例4 持刀伤人 只因分手情难断

阿昌与阿玉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因阿玉提出分手而产生矛盾。2013年6月21日凌晨6时许,阿昌来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阿玉的出租房内,欲挽回与 阿玉的感情,阿玉不同意继续交往,并称其新交的男朋友要来接她,让阿昌离开其住处。听到阿玉这样说,阿昌顿时心生怨恨,遂到厨房内拿出一把水果刀朝阿玉腹 部连捅数刀后,又转身到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砍向阿玉,导致阿玉身受重伤。

房东等人听到阿玉呼喊后将房门踢开并将阿昌制服并报警。经过司法鉴定,阿玉此次损伤导致其右胳膊重度损害,构成七级残疾。最后,柳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昌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法:近年来,谈恋爱讲究的是感情,冲动是魔鬼,男女交往讲感性更要讲究理性。本案中,阿昌在庭审中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称自己的一时冲动害 了阿玉也害了自己。阿昌的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除已先行赔偿的医疗费4万余元外,又代替阿昌赔偿了11万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阿昌的 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阿昌从宽处理。阿昌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 法院对其做出前述判决。

来源: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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