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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恋人外遇捆其一起跳河 结果自己先游上岸(1)

2016-07-04 05:00:06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男子疑恋人有外遇捆着要跳河 爱情不能触法律底线

情感纠纷引争执 有些方式不可取

法官:不能触及法律底线

生活中不能少了爱情,但是爱情五味杂陈,出现感情纠纷要冷静对待,更不能触及法律底线,否则,不但爱情不得圆满,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记者走访部分基层法院,听听法官结合案例对于这一话题的说法,希望能够给市民们以提醒和警示。

案例1 疑心外遇 捆着恋人要跳河

阿光和阿丽是恋人关系。2014年10月13日中午1时许,阿光与阿丽在柳城县凤山镇某村一处池塘边放牛。因阿光发现阿丽手机内存有另一男子电话号码,便怀疑阿丽与该男子有不正当关系,遂与阿丽争吵并用手和木棍殴打。

阿光还扬言要与阿丽一起跳河自杀。之后,二人来到附近一条河边,阿光竟用栓牛绳将阿丽与自己捆绑在一起,然后自己先跳入河中,阿丽也被拉了下去。但出于 求生的欲望和本能,阿光在水中挣脱了牛绳游上岸,但阿丽因被捆绑,在河中溺水逐渐意识模糊,此时,阿光上岸后,发现阿丽情况不对,连忙将河中的阿丽拉上 岸,所幸阿丽并无大碍。

次日上午,阿丽在家人陪同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阿光刑事拘留。2015年9月,柳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阿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官说法:男女交往要讲究信任,彼此信任才能更好地促进感情。本案中,阿光未能正确处理个人感情纠葛问题,而是扬言要与被害人一起跳河自杀,并采取过激行 为,明知将被害人与其一起捆绑后拉入河中,无求生能力,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而希望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幸,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阿光主 动施救将仍在水中的被害人拉上岸,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而被害人也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法院综合考量,给予了阿 光缓刑。

案例2 索分手费 雇人抢劫终坐牢

2011年9月,阿莲与阿明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一年多后,阿明提出分手,并拒绝与阿莲再见面。然而,对分手心生不满的阿莲屡次向阿明索要“青春损失费”未果,便与朋友阿强谎称阿明欠其2万元,请阿强找人帮其追债。

2012年11月4日上午,阿强找来几名男子和阿莲碰面,众人开车到融水县城找到阿明,强行将阿明带上车,上车后,阿强用一条毛巾把阿明的双脚捆住,持 铁锤威胁其不许叫喊,让阿明交出了身上价值3000余元的财物。此时,阿明请求阿莲放过他,阿强等人方知双方并不存在债务关系,但是,他们仍与阿莲一起将 阿明挟持至柳城县某镇,并逼迫阿明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之后,众人又驱车前往柳州市,期间,阿强、阿莲等人胁迫阿明打电话给家里人,让其家人以银行转账 的方式将2万元汇到阿莲的账户。当日下午4时许,阿明的家人将1.29万元汇到指定账户后,阿强等人又逼迫阿明写下一张欠7000元的欠条。之后,阿明人 得以回家。

两天后,当阿莲持欠条到融水县城找阿明要钱时被警方抓获。随后,其他4名涉案人员也陆续到案。被抓后,阿莲等人的家人主动向阿明赔偿了损失。2013年7月,融水县法院依法判决阿莲、阿强等人犯抢劫罪,处1年3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法律不干涉当事人自行给予对方“青春损失费”,但是采取不当方式,违反法律的情况下索要“青春损失费”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本案中,阿莲原本 与阿明是恋人关系,在阿明提出分手后,阿莲没能正确处理二人的关系,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阿明的财物抢走, 这样的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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