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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吸睛术:一次抽烟40支 衣着暴露问约么(5)

2016-06-06 03:58:09  前街一号    参与评论()人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则认为,“只有落后的传播者,没有落后的群众。即使有落后的群众,也是传播者带坏的。”网友之所以对这样的内容有如此大的关注,平台要负主要责任。平台有选择的将相关视频推介至其首页,对此类视频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陈力丹称,“这是平台导向的问题。”传播者是把控整个传播的控制者,传播者的素质太差,受众也会受到影响。而平台之所以青睐这样的内容,主要还是出于对点击率的追求和牟利的思想。

直播软件或涉嫌传播淫秽信息

主播直播内容涉嫌性暗示。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该视频直播平台所提供的诸多表演都带有明显的挑逗和性暗示,是否认定其为淫秽物品,要由警方确认。如果构成,依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之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韩骁律师称,近几年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终端的急剧增加,淫秽物品犯罪再次呈现猖獗态势,一方面,在传播方式上发生巨大变化,相较于电脑网站的传播方式,安装量巨大的移动终端APP的安装和使用其传播速度更加迅速、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同时,淫秽物品本身的形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在局限于先前的小说、图片、影像。各种直播平台和直播软件层出不穷,借助这些平台和软件,所谓的“主播”以各种挑逗裸露、性暗示等动作来博取眼球,获得关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影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目前根据视频和图片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足以认定为刑法中的淫秽物品,因此,尚无法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或组织淫秽表演罪。如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应根据侦查结果进行认定。但总体来说,部分主播打色情擦边球、以黄色段子等性暗示内容博眼球等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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