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男子醉酒后回家走错楼层,误把开门的77岁房主当做小偷打伤,后老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练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3时许,练某酒后回到其居住的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某小区。先因醉酒喧闹,在小区地下车库与保安苏某发生扭打,此后又走错楼层误将2号楼1单元1004号房当做是自己居住的1404号房,同时将开门的77岁的老人蒋某误认为是闯入其家中行窃的小偷,并对蒋某实施殴打。练某将蒋某打倒在地后,便进入1004号房的客厅内睡觉,直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系外伤致多发肋骨骨折、肝韧带破裂出血及肝左叶挫伤并肝被膜撕裂出血,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练某的亲属代练某向被害人蒋某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蒋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练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练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虽系被告人练某酒后对被害人蒋某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而引发,但该错误认识是因练某大量饮酒致醉酒后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且蒋某在练某企图进入其房间并与其发生冲突情况下,有为保护自身及财产安全实行防卫的权利,即使与练某有肢体冲突仍是其维护法益的合法行为。
练某作案时虽不排除有保护自身法益的主观目的,但该认识是建立在其醉酒失当行为基础上所产生的错误,系因其自身行为所导致,与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害人蒋某对本案不承担责任;被告人练某先因借酒闹事而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并将小区保安打伤,又因走错楼层将被害人蒋某殴打致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鉴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悔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练某的亲属在案件发生以后代练某赔偿被害人蒋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视为练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被告人练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