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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指责弟弟夫妇不孝被打死(2)

2016-05-30 04:50:0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家人称死者指责对方不孝

案发时,董某妻子肖女士就在现场。据了解,两人均是再婚。

肖女士回忆称,案发时,院外一片混乱,丈夫被打倒后对方仍未停手。“我丈夫被打得惨叫,但是董国田和白金荣根本不为所动,继续打,我根本拉不住。他们打得我丈夫鼻子、眼睛一直流血。”肖女士说,她本想拉着丈夫赶紧回家,但丈夫当时已经无法行走,她呼救但旁边没有别人。此后,她赶紧跑向附近一家药店,想给丈夫买药,不料短短几分钟后,倒在地上的丈夫已经呼吸微弱,身前的地上流着一摊血。

“我的天要塌了,我不敢相信,几分钟人就没了。我们是半路夫妻,但结婚4年来生活过得很幸福。他有情有义,对我的生活悉心照顾,与我的孩子也相处非常融洽。”肖女士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案发前,他们一家和董国田一家关系不错,并没有矛盾。“我知道董国田和白金荣生活不富裕,我和丈夫还经常帮助他们俩。”

对于当天发生冲突的起因,肖女士说,董国田和白金荣同居多年但没有领结婚证,婆婆对此早就有意见。“一年前,董国田没有了住处,就搬跟母亲住,日子久了就引发各种矛盾。白金荣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董国田母亲就觉得,你不是我家里的人还吃我的喝我的,心里不平衡。”肖女士称,董家三兄弟参加妹妹家喜宴时,母亲在二儿子董某面前念叨、数落董国田。

“董某非常孝顺,看不惯董国田和白金荣的行为,又因为喝了点酒压不住火,就像家长一样教训两人。”肖女士称,丈夫因此惹来杀身之祸。肖女士的说法得到多名董家人认可。

用董家大哥的话说,三兄弟平时关系不错,没有矛盾,还经常在一起喝酒聊天。在董家大哥眼中,董国田性子老实巴交,董某性子急。

辩护

两名被告人先挨打才还手

董国田的辩护人指出,董国田与被害人董某当天均大量饮酒,所以导致本案发生。“本案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偶然性,足以可见董国田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辩护人认为,白金荣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型的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本案属于家庭内部引发的矛盾纠纷,故请求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判决。

辩护人还提出,当天因为董某先出口不逊,并率先动手殴打白金荣和董国田,两人被打急了才回手反击。董某有较大过错。白金荣打董某之前,自己已经被打成轻伤二级,在受伤的情况下,她的行为未对董某造成伤害,更不会导致其死亡。

公诉人认为,本案确实属于家庭内部引发的矛盾纠纷。“但仅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就能对自己的亲兄长下此狠手,更反映出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并且持足以致命的器具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公诉人表示,董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他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口角争执,在夹攻的情况下进行反击,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审判

董家近亲出谅解书求轻判

死者董某的妻子肖女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董国田和白金荣赔偿90余万元。她说:“我现在每个月只有1000多块钱的生活费,生活困难。我终究无法原谅他们的行为。”

董国田与白金荣均表示会尽量赔偿肖女士,但因为没有积蓄尚没有能力赔偿。“等出去挣钱赔。”白金荣在法庭上说。此外,肖女士与两被告人同意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董国田母亲及兄妹(大哥、大姐、小妹)的谅解书,要求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董国田、白金荣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纠纷,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董国田作案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白金荣作案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董国田、白金荣获得被害人部分近亲属的谅解。因此,依法对董国田从轻处罚,对白金荣减轻处罚。

去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董国田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白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董国田、白金荣连带赔偿死者董某的妻子丧葬费等共计4.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白金荣上诉,她认为量刑过重,是被害人先动手打人,过错在先。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董国田和白金荣均有伤害董某身体的故意,是共同犯罪,故二人均应对董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白金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今年3月2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白金荣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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