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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不雅视频当事人遭“人肉” 网监介入(图)(3)

2016-05-27 01:20:0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上传和传播视频也要担责

韩骁表示,上传女子信息者的行为对该女子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了重大影响,侵犯了被当事人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如果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即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如果故意恶意陷害受害女子,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赵虎认为,在该起事件中,视频上传者上传视频也侵犯了视频中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属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相关规定,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他说,视频传播者的责任与上传者基本相同,一般情况下会比视频上传者的责任略轻。但是如果视频传播者的行为对于扩大对被侵权人的伤害起到了更为重要的作用,或者其行为对于最后事件的影响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责任也不会轻。“浏览者不应该再转发,否则会成为传播者,可能要根据上述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探员提示

被拍“不雅视频”女性该咋办

“不雅视频”事件已发生多次,站在当事女性的角度,如何更好地自我保护,维护自身的权益?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咨询了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

从此次不雅视频事件看,女性在被视频拍摄时,应该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被拍摄者在知道拍摄时,就应当向拍摄者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对外公开。被拍摄者还可以要求相关网络平台删除侵权的图片或视频(制止侵权、防止影响扩大),同时可以追究发布者以及相关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

这其中还是分为两种情况: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商业拍摄、含有违法或者不良目的的拍摄,被拍摄者应当立即进行制止,要求拍摄者删除相关影像文件。

经当事人同意的拍摄,应当对所拍视频、图片的使用范围、目的、存储、传播等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若被拍摄者发现,影像资料被恶意、违法的使用和传播,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还可以追究责任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这样的视频被传播,被拍摄的女性承认视频中就是自己或者不承认视频中是自己,不同的选择在法律上也会有不同的风险和后果:

视频被传播后,当事人和拍摄者之外的熟人,通过视频图片无法判断出当事人具体身份时,当事人公开承认,则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其公开身份所扩大的影响,但此时不影响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的熟人根据视频、图片能够判断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即使公开承认其身份,也不影响发布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张韬认为,从拍摄者说,拍摄视频的行为是否违法,由其拍摄和使用目的决定。以违法传播为目的的拍摄活动,当事人都构成违法。如果不以违法传播为目的,被拍摄者本身不构成违法,但是违法传播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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