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加多宝终审败诉:赔300万不得再称“中国饮料第一罐”

2016-05-25 00:20:47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加多宝不得再称“中国饮料第一罐”

本报记者 黄洁 本报通讯员 赵岩

自2012年,凉茶品牌“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便纠纷不断,从外包装到广告语,从商标使用权到产品配方,“红绿之争”硝烟四起。7月28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中国饮料第一罐”凉茶虚假宣传之争已有定论,北京高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加多宝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用语广告,并赔偿王老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授权其下属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罐装王老吉凉茶,两公司也就是本案最初的原告。

根据广药集团一方的起诉,广药集团是百年正宗王老吉凉茶的现代传承人,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王老吉凉茶的传承推广,并获得广大消费者认可与信赖。可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便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南方日报等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可事实上,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之后才推出了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

其行为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害。

对于这一指称,加多宝一方反驳认为,涉案广告语中“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相关内容,数据客观真实。只不过2012年之前,加多宝集团与广药集团之间是商标许可关系,加多宝公司的产品仍然在使用王老吉商标,但该荣誉与广药集团没有任何关系。

一审被判败诉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针对加多宝一方提出的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观点,北京高院在终审判决中给予明确解释。

北京高院指出,本案中涉及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统计信息,就发布其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这些都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经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

因为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曾在判决中表示,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无效后,对于在商标许可合同有效期间,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积累的商誉没有作出明确分割,而恰恰是在此期间所积累的商誉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价值。以至于双方在日后开展同业竞争时,都试图最大限度利用或取得该商誉价值,由此引发了包括本次虚假宣传在内的一系列诉讼。

考虑到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在判令赔偿过程中,考虑到加多宝公司虽然的确构成虚假宣传,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全无根据,两者之间确实存在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案件性质、情节、过错等一系列因素,综合确定加多宝公司除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外,还要赔偿广药集团一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而在二审中,北京高院认可了一审法院对赔偿的判定标准,维持了300万元的赔偿额。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