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民警违规迁户骗取905万拆迁款及4套房指标

2016-05-21 10:00:05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民警违规迁户骗取拆迁款

窦某从村民手中购买了一处非宅基地房产,后利用社区民警的身份,将不符合迁户标准的妻子、朋友等人强行迁入该户中。在拆迁过程中,窦某谎称房产是宅基地,户内人员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骗取补偿款905万余元及4套回迁安置房指标。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窦某有期徒刑13年。

违规迁户 冒领补助费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窦某于1990年入职朝阳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其间担任社区民警。2001年,窦某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与同事刘某共同从村民毛某、张某、耿某等人处购买非宅基地房产一处,用于出租经营。后刘某将其本人及亲属等人户口迁至该处房产中。2008年,李某的户口也迁至该房中,户内人员均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窦某供述称,拆迁前,很多人为获得回迁安置房指标,往村里迁户口。其同事彭某等人找到他,表示要往窦某之前买的房里迁户口,窦某随即同意。而根据相关规定,除因正常出生、嫁、娶等情形外,乡里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009年7月,拆迁工作正式开展。窦某为进一步多得补偿款,编造他在村房产内从事生产经营,冒领停产停业补助费。

一审获刑 上诉被驳回

经查,窦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骗得补偿款905万余元和4套回迁房指标,后窦某以184万元买了4套回迁房。2014年3月,窦某在纪委人员陪同下到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窦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处窦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同时追缴犯罪所得发还乡政府。一审宣判后,窦某以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为由上诉。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驳回窦某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