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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张庆方:雷洋,死于中国性道德建设路上(1)

2016-05-11 14:28:22  财经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张庆方:雷洋,死于中国性道德建设路上

先讲一个来源不明的故事:1957年夏天,正值全国学习讨论毛泽东关于正确区分社会主义社会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达到高潮之际,在某地弄堂内,一个小瘪三正在猥亵路过的少女时,被前来的警察抓了个正着。哪知这个瘪三理论水平不低,他对着要扭送自己进局子的警察振振有词:我们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方式解决!警察想了好一会,也找不到把眼前案件归为敌我矛盾的理由,最后只好把他放了。

时至今日,经过六十年的进化,我们的人民警察队伍面对有碍风化行为,尤其在抓嫖行动中,浩浩荡荡、来势汹汹、现场曝光、上电视,在各地警方扫黄中都是常态。而且,尽管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大部分省市,目前仍然沿用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性交易人员给予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不等的收容教育。尤其在北京,对第一次嫖娼的,只要“全套干完了”(警方专业术语,就是已经实际完成了嫖娼全过程),也要在行政拘留之后给予半年的收容教育。而收容教育,实际上就是严厉程度和有期徒刑没什么差别的完全剥夺人身自由措施,更不用说被抓嫖后带来的附加名誉损失了。

这么一分析,近日引起广泛关注的人大硕士雷洋涉嫌嫖娼致死案,其事发的大致轮廓就很清楚了:不论雷洋有没有实际嫖娼的行为,但面对可能被收容教育并身败名裂的风险,他本能地采取了激烈对抗,而执法警察必然采取反制措施,于是,悲剧发生了。

在此,我不想追问昌平警方执法过程中有没有责任,需要检讨的是:目前世界上哪个文明国家还维持着对性交易人员进行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刑事政策?中国为什么在此问题上不向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看齐,却一定要和阿富汗、巴林、缅甸、文莱、伊拉克、伊朗这些国家为伍?

在日本,性产业一直很发达,尽管性交易在日本是违法的,但日本法中并没有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罚措施,因此日本的性市场完全是不受法律制裁的。在韩国,1988年汉城奥运会之前,卖淫是完全自由的,当年为了准备奥运会和维护韩国的国际形象,韩国政府宣布取缔色情业,同时驻韩美军也配合行动,下令禁止官兵嫖娼。但韩国警察对性交易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抓住了,也只是处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了事,2014年,演员成贤娥就因涉嫌卖淫被罚款2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2万元)。

在英美两国,性交易都是违法的(美国内华达州除外),但英国全国卖淫“技术上都是没人管的”,警察只会处罚设妓院、上街拉客以及皮条客,美国警察对性交易者也只是罚款。在法国,首次被发现并定罪的嫖客将被处以1500欧元的罚款。如果再犯,罚款就可能翻倍至3750欧元。法国和瑞典、挪威、冰岛、北爱尔兰、加拿大等国一样,对性交易只罚嫖客不罚性工作者,理由是:性工作者多半是迫于经济因素别无选择,供嫖客以金钱满足自身的性需求,并被皮条客剥削经济所得。性工作者是社会结构下的受害者,自然无需承担道德责难与法律责任,但压迫卖性者的嫖客与皮条客并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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