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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蒙冤18年被当庭释放 曾3次被判死缓

2016-04-30 03:45:47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蒙冤18年 吉林刘吉强无罪获释

昨天下午,吉林省高院对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作出宣判,改判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无罪。宣判后,刘吉强从监狱获释,并被告知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此前,刘吉强被以故意杀人罪名判处死缓,在看守所和狱中度过18年。

本月19日,吉林省高院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审理了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被判死缓、仍在监狱服刑的刘吉强出庭应诉。

刘吉强被指控为吉林市1998年情人节命案的凶手。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区内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郭某,头、面部有刀伤,颈部有勒痕,现场有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

经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当天传呼过郭某的刘吉强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002年11月,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吉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刘吉强提出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和吉林省检察院退休检察官杨玉波,联手为刘吉强作无罪辩护,但合议庭并未采纳其辩护意见。

2003年8月,刘吉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在其本人和家属坚持申诉下,本案引起最高检和吉林省检察院的重视。2015年7月,吉林省检察院建议再审本案。2015年12月,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本月19日,刘吉强案再审开庭,检察官当庭建议改判刘吉强无罪。

昨晚,刘吉强姐姐刘丽霞在电话中介绍,吉林省高院的法官到吉林监狱宣读了判决书,刘吉强随即获释,法官还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判决书显示,吉林省高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刘吉强杀死被害人郭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检、辩双方请求撤销原裁判,宣告刘吉强无罪的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依照相关规定,撤销原判、改判刘吉强无罪。

判决书认为,本案原裁判认定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是依据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但刘吉强仅在侦查阶段的前一周内有过五次有罪供述,自被决定逮捕羁押看守所后直至一、二审开庭审理则一直否认杀人。而其有罪供述,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北京青年报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刘吉强本人。据刘丽霞介绍,刘吉强获释后,家属在监狱接上他,一行人直接去了医院,看望病重的母亲。

刘吉强的父亲已经于去年8月病逝,85岁的母亲则因为乳腺癌术后多发脏器转移,长期住院治疗。一周前,北青报记者在吉林采访时,刘吉强的母亲卧床不起,呼吸困难,陷于半昏迷状态。

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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