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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厅被曝做饭捅垃圾用同把铲子 员工:别太认真(3)

2016-04-06 02:53:09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而在实际操作中,记者在面试时提交了一份个人资料,随后就被安排到了店内上班,并由一名老员工进行指导。在该店近一周的工作时间内,也未接到任何关于公司培训的通知。据其他员工介绍,他们入职时也都没有任何培训,店方只安排了一名老员工带教。

员工态度

“做事不应太认真”

“该店所有食品均按先进先出原则,这样才不会浪费太多。”一名员工表示,“在店里做事,不应太认真,否则会很累。”

按照店内要求,员工洗米时要用双手,并在桶里反复搅拌,洗上几遍才可以。而实际过程中,一名员工称,有时水比较凉,就用勺子代替,在里面搅搅就行,但这种行为是店里不允许的。

另一名员工坦言:“洗蒸饭锅也是如此,他以前根本不洗,把洗好的米直接倒进锅里,只要不被领导发现就行。”清洁卫生方面,该员工称,“表面看到的地方擦干净,内侧、里面看不见的地方就不用管。”

次日加热后再卖违反承诺属欺诈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称,不管是鸡肉还是包子,这些问题的最大难度在于取证困难,特别是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更是如此。因包子的保质期未有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公司规定当天卖不完就废弃掉,就属于公司对外做出了承诺,次日加热后仍销售,就是违反了承诺,再声称是当天的包子,就是欺诈了。

王伟国表示,消费者可以在未受到损害时按合同关系维权,在受到损害时按侵权纠纷维权。执法机关如果认定包子的保质期为当天,第二天销售的行为就要按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

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王年华律师称,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至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者在食品保质期临界前,擅自更改生产日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亦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鸡肉和包子均属于欺诈消费,违反公司对外的承诺也是欺诈。

王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京华时报 暗访报道组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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