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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患者被解除合同 申请延长特殊医疗被拒(1)

2016-03-22 06:47:37  华商网-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白血病人被单位解除合同 办理“社保转自缴”遇难题

“我爱人得了白血病,单位却从3月1日起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们自己办理医保等社保转移。可我爱人不是本地户口,办理社保转自缴很麻烦。”昨日,西安市民程先生向华商报新闻热线求助。

病重未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单位为其缴纳医保到今年2月

程先生的爱人王女士今年31岁,2007年大学毕业,当年12月应聘至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8月转正,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又续签3年。

“2014年年初,我出现胸闷、咳嗽等症状,辗转多家医院检查,4月底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王女士说,之后她就再未工作。2014年8月,她接受干细胞移植,手术花费近30万。“当时爱人单位还组织献了血小板,我的同事也自发捐款10余万元。没有他们的帮助,我们付不起手术费。”昨日,程先生感激地说。

做手术时,王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当时她正处于危重期,单位没有通知续约,我们也没顾上与单位联系。”程先生说,之后家人也没想起这事。王女士从2014年5月开始不上班,单位还一样为她缴纳医保,到2016年2月,一共22个月。

2月25日,程先生接到王女士单位的电话,让他到单位签个东西。

单位提出终止合同 医保也得自己转移

单位让程先生签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书。“我拒绝了。这些年看病总花费近60万,多亏有医保,报销了近一半,不然我们不可能维持到现在!”王女士说。

3月2日,王女士收到了单位寄来的快递,是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昨日,华商报记者看到了这份“关于解除聘用人员王某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决定上写着“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截至目前王某某已离岗治疗22个月,鉴于其身体状况短期内无法从事任何工作,本人又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自2016年3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王某某支付相当其9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16470元,自3月1日起停止为王某某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劳动合同解除15日内,王某某应当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档案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申请延长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遭单位拒绝

昨日,王女士在爱人的陪同下前往单位,希望暂时不要解除合同。“我爱人哭了,但没有用,单位还说,既然我们已经接收了快递,就表明已经认可解除合同一事。但我爱人目前的情况,要是没有医保,病情再一反复,肯定拿不出来足够的钱看病!”程先生为此十分心焦。

对于爱人单位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说:“我爱人是白血病,按规定应该能适当延长医疗期。”

华商报记者查阅相关政策,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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