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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的“江湖”:争议20年 有人坐拥豪宅(2)

2016-03-20 17:37:36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震动最大的一起案件发生于2003年,当年12月13日,“民间调查员”黄立荣在偷拍、监视紫禁城国医馆老板时被发现,被活活打死后抛尸。

被十几个彪形大汉堵着要求“谈谈”,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司空见惯。

“那是风险没有控制好。”谈到打假人受到暴力袭击,王海说,为了保护自己,他有一些“规矩”。“比如一些水果摊、小商店缺斤短两,我会提醒他们,但不会真‘打’。”王海说,“‘兔子急了会咬人’。”

除了在公众面前永远不肯摘下的墨镜外,王海还用“大众脸”、当过兵等标准招募打假人员,这也几乎成了所有打假公司招募员工的标准。

而当发生“职业打假人”因打假受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时,其他打假人会采取各种“声援”行动来“抱团取暖”。

除了要面对造假人的威胁外,“职业打假人”还必须学会处理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关系。“我们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投诉,如果出现行政执法部门地方保护、不作为,那我们就会坚决告它。”王海说,这样的官司每个“职业打假人”都打过。

“收钱噤声”是行内通行的潜规则,在与企业私下达成协议后,打假人不会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公之于众。“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企业不改,会一拨一拨来打假,企业承受不住自然会改。”王海说。打假人认为,打假人群体的监督和企业“花钱买平安”后的自律行为可以保证打假的效果。

在“职业打假人”周围,还伴生有“线人”群体,他们有可能是问题企业的员工,也有可能是同业者、竞争对手,在获得赔偿后,打假人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线人”分享赔偿金。

是非:道义放两旁,利字摆中间?

“2004年我收入两千多万元,交税200多万元。”刘殿林说。凭借对法律的钻研以及聪明的头脑,20年后当年的一部分“老炮儿”成为“先富起来”的人而受到追捧。

但光鲜难以掩盖“职业打假人”因逐利而不可避免的“原罪”,随着更多良莠不齐的人投身这个行当,这些不光彩的东西被愈加放大。

一些“职业打假人”被问题企业收买,收了“保护费”后,任由企业继续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有的打假人用造假的手段向雇佣他们的品牌公司索要奖金。

杨连弟曾目睹过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维权”:“几个人在超市里说货架上的果冻有过期的,连钱都没交就要求超市赔偿五千元钱物权还没有发生转移,相当于用超市的东西向超市索赔。”

如果让王海的公司帮助打假,起步价是30万元这是针对企业的价格,他坦承“‘职业打假人’打假的初衷就是为了赚钱”。“索赔是一项民事权利,打假人可以自己选择向问题企业索赔后不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向消费者或媒体等第三方披露。”王海说,“正义是有限度的”。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毫不掩饰对这个群体的支持。“不管是不是为了赚钱,打假都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这才是‘消法’立法初衷。法律就要通过经济杠杆的力量动员消费者。”河山认为,在开启民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市场等方面,“职业打假人”起到了难以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折射出有关部门在这些领域存在的不足。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像杨连弟那样购买过期糕点、“知假买假”的行为得到了明确的支持。

在汇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苗运平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职业打假人”维权的过程中实质上是在以众多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作为交换,“只能说这是维护了特定人的‘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利益,商家和少数的‘职业打假人’联合起来等于是欺骗了我们所有的消费者,把真相掩盖了”。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违法经营者对“职业打假人”的赔偿是他的违法成本,从长远看,这个成本最终还是要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能够让我们的维权渠道更便捷、维权的成本更低,或者有一个组织或机构可以帮助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就能够解决很多问题。”邱宝昌说。

“职业打假人”则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充分履职,而不是让打假人承担更多的打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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