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王健林诉微信公号侵权索赔千万(2)

2015-12-31 03:48:1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原告称,作为备受关注的经济人物,王健林的经营动向、言论受到关注,言行是社会经济风向标,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认为后果没有原告所述的那么严重。”被告认为,“极为恶劣的影响”说法夸张,涉案文章是商业文章,读过的人不会轻易相信涉案文章出自原告之手,原告称这篇文章将使公众、员工等对其产生负面评价不符合事实。

“涉案文章不是被告本人所写,是从网络上转载的,没有任何修改。”被告还说,涉案文章是篇旧文,在天涯等网站已存在一年之久,有署名王健林的,也有署名郎咸平的,被告只是把文章转载进了自己的公众号里。

被告承认涉案文章冠以王健林名义是侵权行为,但是被告称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只是商业观点,没有诋毁和诽谤原告。

原告认为,转载是对已经在其他媒介刊登后再次刊登的行为,是一种完全复制的行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原告肖像以及修改内容并直接将标题变更后的文章,在2015年11月12日前有一样的,所以不属于转载行为。

责任编辑:乔雷华 SN098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