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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内未举证 公司赢官司反被罚款5万(1)

2015-11-24 04:54:41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举证期内没有举证公司赢官司反挨罚

华泰公司在一起物业纠纷中被一审法院判决交纳拖欠的物业费78万余元,当时华泰公司称其曾所有的商品房已出售,自己不应该是被告,但未提交证据。二审期间,华泰公司提交了影响事实认定的新证据,导致二审改判。近日,市一中院以逾期提交证据为由,对华泰公司罚款5万元。据悉,华泰公司对罚款不持异议。

  □案情

  一审

  被判交物业费后上诉

今年初,均马物业公司向海淀法院诉称,从2005年至今一直在为秋实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华泰公司入驻小区后一直拖欠物业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华泰公司交纳相应物业费。

一审时,华泰公司辩称已于2009年将其原持有的底商房屋分别出售,此后物业费用应由房屋的购买人交纳,与华泰公司无关,均马公司所诉主体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在实际交付房屋或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华泰公司仍是诉争商业用房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华泰公司作为秋实小区开发商,对交付日期负有举证责任。

因华泰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商业用房的交付记录文件,故法院结合该案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酌情确定商业用房的交付日期为2014年1月1日。并判决华泰公司向均马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8万余元。

华泰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二审

  改判后认定逾期举证

二审期间,华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证明涉案房屋交接日期的重要证据,其中包括:52份入住交接书,用以证明涉案底商的业主已经入住;3份商铺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涉案底商已经不属于华泰公司,新业主已经将底商出租,均马公司也收取了部分业主的物业费。

此外,华泰公司还提交陈先生等10人的证人证言,其中2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询问。该10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涉案底商已经于2009年10月全部交付了业主。

二审期间,合议庭对华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至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其中华泰公司提交的52份入住交接书,均有商业用房交接双方的签字和盖章,有交接日期和所交接房屋的具体坐落,并且所涉及的10位业主中有3位业主出庭作证,能够与部分入住交接书进行印证。

另外,法院前往小区进行现场调查的笔录亦能与52份交接书所涉及的部分业主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对于52份入住交接书和陈先生等10名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10月23日,市一中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由于该两份证据均属于一审期间存在的证据,由于华泰公司的重大过失于二审期间方才提交,故二审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华泰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华泰公司称,一审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人不了解情况,没有找到相关证据及证人,因此未能及时举证。

  □释疑

  1什么情况该罚?

  主观过错致逾期举证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法院对华泰公司的处罚决定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逾期举证”应该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视为未逾期举证。

如果当事人并非因客观原因而是由于主观过错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则应根据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法院不应对该证据予以采纳。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法院应当采纳但要训诫、罚款。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采纳证据但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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