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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政委违规办户口被撤职

2015-10-16 04:35:01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京华时报讯(记者孙乾)首批今年查处的12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典型案件昨天经市纪委官网对外公布。案件涉及渎职、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工作规定等,17名涉案人员受到撤职、开除党籍、记过、警告、降级等处分。

根据通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湖派出所原政委白文广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户口,被行政撤职。2014年1月,白文广弄虚作假,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为自己的亲属和他人办理迁户手续。经朝阳分局研究决定,给予白文广行政撤职处分。

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霍营派出所原警长谭雨昇、刘继超伪造证据,涉嫌渎职。

2015年4月,谭雨昇、刘继超在办理一起案件时伪造证据材料,致使违法人员未依法受到处罚。昌平区纪委给予两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两人同时被行政撤职。

今年5月,市监察局启动了“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专项治理,治理的范围涵盖全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对象包括上述机关和单位的在岗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截至目前,全市十六个区县共查找问题3000余条。其中“为官不为”问题约占90%以上。因“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各区县共给予党政纪处理41人,给予行政问责3人,制发监察建议书6份,立案32件。

  >>链接:其余10起案例

1。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中心原工作人员刘岩峰受贿。

2010年至2013年间,刘岩峰利用职务便利,为22名不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违规办理“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从中收取钱款共计人民币35.7万元。东城区纪委给予刘岩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由司法机关判决。

2。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赵欣违反工作规定。

2015年3月,赵欣违反东城区《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工作的规定》,在工作期间,用其工作电脑运行股票交易软件并操作。东城区监察局给予赵欣行政警告处分。

3。西城区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科科长李珖渎职。

2014年12月,在西城区广安体育场维修改造工程中,李珖违反规定,委托无工程设计资质的公司代为完成工程概算和预算清单的设定工作,致使招标数据不实,造成多付工程款67.53万元。西城区纪委给予李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西城区监察局给予李珖行政记大过处分。

4。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池里群玩忽职守。

2010年2月至2014年11月,池里群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对该院发生的多起医生收受医药代表给予药品销售的提成问题失察失管,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海淀区纪委给予池里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海淀区公共服务委员会给予池里群降低岗位级别处分。

5。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荣世生对分管部门监管不力。

2013年,荣世生疏于对所分管部门监督管理,致使下属单位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82万元,造成公共财产较大损失,荣世生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经门头沟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批准,给予荣世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门头沟区房地产测绘所原所长刘博玩忽职守。

2011年6月至10月,刘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该所一名测绘员出具门头沟区市场街部分房屋登记表和房地产测绘图,致使他人非法办理了分户登记及房屋产权证,进而参与拆迁,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40.52万元。事后,刘博主动自首,挽回部分经济损失。经门头沟区住建委研究并报区监察局批准,给予刘博行政撤职处分。

7。密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任宇航、闫希多、张少晖、周磊、孙光涛违反工作规定。

2015年6月4日下午工作时间,密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执法四队副队长任宇航、督察队副主任科员闫希多、执法八队队长张少晖、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事业人员周磊及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工勤人员孙光涛,擅自脱岗外出到茶楼喝茶打牌,造成不良影响。密云县监察局分别给予任宇航、闫希多、张少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周磊、孙光涛警告处分。

8。怀柔区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宋庆红骗取国家优抚资金。

2009年9月至2011年2月,宋庆红在怀柔区民政局驻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优抚资金共计人民币11.5966万元。怀柔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宋庆红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

9。密云县高岭镇农业

发展办公室原主任朱孝周工作失职。

2013年,朱孝周不正确履行工程监管职责,致使新村改造工程造价大幅虚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堂侄介绍工程并从中谋取利益。密云县纪委给予朱孝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密云县监察局给予朱孝周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为副主任科员)。

10。北京市民政局福田公墓党支部书记梁福臣监管不力。

2007年2月至2013年1月,福田公墓原出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6笔,共计人民币177.1万元。梁福臣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市民政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福臣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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