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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打“到此一游”:风景名胜刻字立碑最高罚20万

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

本报记者范佳

未经审核采药和标本最高罚5万元

本次《条例》对于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都做了进一步规范。

《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对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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