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陪同辽宁省鞍山市电视台《廉政时空》栏目去岫岩县粮食局采访一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案例,以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得知我们的来意,岫岩县粮食局局长刘键犹豫了再三,还是选择了面对镜头。
“我参加工作二十多年了,也是一名老党员,没想过自己会被问责,现在真是悔不当初啊!”
……
去年9月,有群众举报县粮食局原工作人员傅某被开除公职后仍然领取工资,县纪委很快就派调查组核实情况。傅某是县粮食局下属企业的一名职工,2015年8月至10月,因挪用公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5年10月12日,在没有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情况下,我安排局纪委书记程言拟写并下发给予傅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而处分决定下发后,我没有及时安排、督促有关人员到相关单位履行停发工资等手续,致使傅某继续领取工资至2016年9月,多领取11个月工资,共计2.79万元。”
“双开”后仍领工资 打折扣的处分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7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的规定,2016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刘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程言不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被调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2017年2月,两人被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为什么你们没有及时停发傅某工资?受到这样的问责处理后悔吗?”我发起了连续的提问。
“那时候不知道开除公职后,要由咱们单位负责办理停发工资手续,还以为等相关部门通知再办理。反思过后,我知道自己是因为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被问责的,责任心不强,平时缺乏学习。唉!受处分也应该,都怪自己责任意识不强,《准则》《条例》学习不到位。现在后悔也来不及啦!以后一定得注意,我就是前车之鉴啊!”刘键心情十分沉重地说。
最终岫岩县粮食局追回了多发的工资款,并将违纪款上缴。事后,粮食局内部也进行了一系列整改。在每周一机关学习会上,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党纪党规,提高遵纪守规意识,查找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方面不到位的地方,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