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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民法保护你!

2017-04-26 19:06:07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杨维汉)小李在下班途中遭遇抢劫,小张上前与实施抢劫者搏斗。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小张无意间造成了小李和实施抢劫者不同程度的受伤。小李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不少见义勇为者做了好事却遭遇的尴尬。为避免这类让好人寒心的现象发生,充分保护见义勇为者,立法者制定了“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曾经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审议草案时提出,应当让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建议只规定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最后,人代会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删除了“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专家介绍,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非专业人士进行救助难以实现完全不出差错。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通过法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同时,民法总则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关键词: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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