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男子将女友朋友强奸:女友逼我 不照做就要分手(2)

2017-04-23 16:10:56    华商晨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时许,赵强伙同莉莉,先由莉莉将晶晶骗至本溪一金店楼上平台处,再由赵强对晶晶进行殴打,并将晶晶带到附近某旅店由莉莉订的房间内。赵强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强行与晶晶发生性关系。

此前,莉莉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一次性赔偿晶晶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

  男子获刑五年五个月

  女友此前已获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晶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赵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强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为主犯。且赵强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7年2月末,法院一审判赵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宣判后,赵强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莉莉已经因此案获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