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贪官和情妇均因受贿罪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孙英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孙英辉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孙英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家属代为协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
李某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
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孙英辉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孙英辉违法所得19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