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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应保质保量公开透明

2017-04-20 03:02: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不走样、不跑偏,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公开办案信息,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平台的监督体系,尤其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作用

□ 刘 勋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官网公布《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院庭长办案意见》),就全面推开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禁止各级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代替办案,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院庭长办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可是改革措施的真正落地并非易事,有些院庭长长期从事行政事务,对执法办案业务生疏已久,不敢办案;有些院庭长是从法院系统外调入,缺乏一线办案经验,不会办案;还有些院庭长认为办案熬神耗力不愿办案。这些主客观因素导致院庭长办案制度要么无法执行,要么被变相执行。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假办案是最常见的变相执行院庭长办案制度的现象,诸如此类的变相执行不仅没有提升办案的质效,反而拖累办案质效,协助院庭长办案的法官,要花费比独自办案更多的精力来帮助院庭长结案,因为协助院庭长办案,常常要准备审理提纲、汇报材料、庭审提纲,还要时常请示汇报,甚至还要修补院庭长办理案件的各类瑕疵,这些工作耗费的精力远高于法官独自办理同类案件所费的精力。

院庭长办案制度被变相执行的另一表现就是专挑简单案件办理。多项司法改革文件都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是仍然有院庭长挑选案件的现象发生,那些涉信访案件、矛盾尖锐的行政案件、债权人众多的执行案件、重大敏感案件却少有院庭长问津,甚至专挑简易程序案件、确定能够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等。

院庭长办案其实就是要强化法院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让院庭长以实际行动做好执法办案的引领示范。院庭长办案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能够极大地增强法院领导班子的权威性,既然执法办案是法院无可争辩的第一要务,业务能力不强的院庭长何以领导其他法官。无论是对推动法院整体工作还是提升院庭长业务能力,执行院庭长办案制度都必须保质保量,公开透明。最高法刚出台的院庭长办案意见对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办案比例做了明确,例如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笔者认为,完成最低的办案数量是基本前提,关键是要看所办案件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院庭长办案完成情况的信息要重点公开案件类型,要充分说明案件疑难复杂的原因,不能简单公开案件数量等简单信息。

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不走样、不跑偏,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公开办案信息,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平台的监督体系,尤其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作用。院庭长落实《院庭长办案意见》的效果直接关系着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关系着法院领导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务必严格要求、认真落实,坚决杜绝一切形式主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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