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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院庭长办案工作(2)

2017-04-18 06:57:09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院庭长办案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基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在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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