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曾 妍)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湖南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由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国家赔偿及财务等部门组成,负责湖南高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湖南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湖南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行使其执行司法救助委员会决议及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兼任。
湖南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成立以来已作出两份司法救助决定书,对救助申请人许某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7万元;对已接受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申请人袁某某作出不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
今年3月,湖南高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立案信访办收到救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救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救助的,应当在作出司法救助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和资金审批材料,提交院财务部门。财政救助金拨付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