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小飞
“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顽疾,突出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和被执行财产难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从司法实际出发,创新执行方法和举措,聘请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执行联络员的作用,除了现场见证法院采取搜查、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外,执行联络员还可利用自身优势,劝导、说服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搜集有关执行线索告知法院。因执行联络员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可促进执行人员规范执行,化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准确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无可供执行财产,确定执行标的的具体数额、存在位置、存在状况等情况,是进行反规避执行工作富有成效的前提和关键。
在传统的执行理念中,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过分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与参与职责及社会力量对于执行工作推动的重要性。如果法院孤军奋战,注定执行工作效果并不理想。执行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要想有效地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形成反规避的合力,除了靠法院,还需要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协助与配合。执行联络员具有人缘广、威信高、地域熟、社情熟、民情熟、信息灵等优势,他们能动态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经济状况,并促进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
司法实践中,亟需明确执行联络员的职责,并提高其履职能力、水平和参与执行的积极性,要切实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的作用,要力戒聘而不用或用而不当。
作者单位:北京市延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