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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迹神话》被判抄袭《奇迹MU》

2017-04-04 21:26:27    新华社  参与评论()人

新华社上海4月4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上诉人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硕星公司、维动公司需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

据悉,《奇迹MU》是韩国(株)网禅公司开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壮游公司经授权获得中国地区的独占运营权及维权权利。2013年,硕星公司未经授权开发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并独占性授权维动公司运营。该游戏与《奇迹MU》在前400级三大角色名称技能、等级设置、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相同或基本相同。

壮游公司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诉游戏侵犯其著作权。维动公司在运营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故壮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5万元并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经比对,《奇迹神话》游戏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硕星公司、维动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维动公司在游戏宣传过程中使用易引人误解的内容,与硕星公司共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迹”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诉游戏名称与其近似,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余元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硕星公司、维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具备类电影作品的实质构成要件,属于类电影作品。硕星公司、维动公司的宣传内容易引人误解为被诉游戏与《奇迹MU》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鉴于壮游公司二审中撤回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之一审诉请,故对赔偿数额酌情调整,变更硕星公司、维动公司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余元,其余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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