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青岛3月17日电(记者张旭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一起司机棒杀路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857.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赵亮吸食毒品后于10时许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亮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从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因赵亮车载音响声音较大与其发生口角,翟某反复辱骂赵亮,随即二人厮打,后散开。
期间,赵亮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亮因翟某辱骂并怀疑翟某欲打电话找人报复而恼怒,持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的棒球棍,趁翟某不备,猛击翟的后脑部致其倒地,后朝翟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20余下,又持水泥砖块朝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赵亮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将其查获。赵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另查明,因赵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6857.8元。
赵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作出规定: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时间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时间不能少于二十年。
原标题:青岛:司机棒杀路人一审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