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江某在福建省连城县某银行营业厅以临时工身份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营业厅从1999年1月开始为江某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其间,营业厅与江某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营业厅与江某又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12月4日,营业厅以与江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向江某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江某合同期满后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江某向营业厅寄送《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函》,并多次要求营业厅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2016年1月4日,营业厅以合同期满为由,作出《关于终止江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凭什么终止我的劳动合同?”江某认为营业厅此举违法,便向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营业厅表示,江某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即2012年12月31日自愿与营业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弃与营业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2015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营业厅有权选择是否与江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营业厅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江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不过,这样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连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就和营业厅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营业厅与江某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判令营业厅支付江某24个月的双倍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连续工作10年后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案释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江某已连续工作满10年,江某同意与营业厅订立劳动合同,营业厅应当与江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或多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根据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到期前向员工提出到期不续签,员工需要在到期前主动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仍然要求终止合同,那么此时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该案中,江某于合同到期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属违法终止,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立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