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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 本报见习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向存丹

台资企业在大陆的经营活动大量依赖本地经理人,一旦台商撤回或经营停顿,本地经理人私刻公章留存、另谋他业,台资企业在大陆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持续保障吗?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对此给出了肯定答案。该判决判定重庆市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认定一起工伤的过程中,送达举证通知书和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涉案的工伤认定决定应予撤销并重作。

争议工伤认定

2014年10月9日,任某成向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4年9月22日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其患煤工尘肺职业病Ⅰ期,用人单位为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对此,律师有2014年7月11日调查黄某和黄某国的笔录,以及由黄某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加盖有万县源珍矿业有限公司印章的证明。巫山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并于2014年10月28日向源珍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源珍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该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人为黄某国,加盖有源珍公司印章。

举证期限届满后,巫山人社局依据任某成提交的材料,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任某成为工伤,其用人单位为源珍公司。2014年12月8日,巫山人社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源珍公司送达该决定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遂出具落款时间为同月12日的公告,表示其已向源珍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巫山人社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但该公告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公告,巫山人社局并未提供证据证实。

源珍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公司系在参加巫山县法院民事诉讼时,才知道巫山人社局作出了本案所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公司煤矿在2010年9月就被当地政府关闭,生产经营活动自关闭之日起再未从事,故工伤认定书中所称的任某成于2013年2月至9月在其公司务工不是事实;黄某出具的证明上加盖的源珍公司印章系伪造,黄某不是其公司人员,黄某证明任某成在其公司务工不是事实;巫山人社局送达举证通知书及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均违法,举证通知书由黄某国签收并加盖源珍公司印章,但其公司没有叫黄某国的人员,加盖的源珍公司印章同样系伪造印章。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巫山人社局重新作出任某成所患煤工尘肺职业病不为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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