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受贿千万与人通奸 广西国土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终审获刑)
曾被中纪委通报受贿千万与人通奸的广西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一案已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罗卫国单独或伙同比他小7岁的特定关系人崔丽华,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近1500万元。
深读记者获悉,广西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罗卫国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崔丽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罗卫国、崔丽华受审
纪检组长退休后被抓 情妇同落网
深读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2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卫国。在被通报的6名纪检监察干部中,罗卫国受贿金额最多,达1682万元;通报还表示,罗卫国“与他人通奸”。
公开资料显示,罗卫国2011年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罗卫国的情妇崔丽华比他小7岁,先于罗卫国被捕。2014年3月31日,崔丽华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据查,1997年,罗卫国在河池任职的与崔丽华相识,当年底,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维系至案发。
在职及退休后 均单独或伙同情妇受贿
2015年5月26日,桂林中院一审开庭审理罗卫国受贿一案
深读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卫国利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南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437万余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70万元,共计人民币707万多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李某某、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收受两人给予的财物567万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25万元,共计人民币792万元。
据悉,罗卫国应退赃款1005万余元,实际退赃款634.9万余元,崔丽华应该退赃495万元,实际上退赃款120万余元。
罗卫国及情人均因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获刑
深读记者了解到,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行为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被告人应数罪并罚。
在共同犯罪中,罗卫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崔丽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