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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侵权律师费用也得赔

2017-02-19 09:21:56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 万恒

市民王胜和小龙因名誉权侵权纠纷闹上法庭,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小龙在天涯社区论坛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声明。王胜不服,委托律师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小龙在本地媒体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声明,赔偿王胜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承担公证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

大连中院终审后,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责令小龙在天涯社区论坛刊登不少于100字的道歉声明,但改判小龙赔偿王胜公证费1000元、公告费300元。此后,小龙又收到沙河口法院的传票,要求小龙承担王胜聘请律师的费用5000元。

据了解,通常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谁请律师谁花钱,并不因胜诉败诉而要求相对方支付。在网络名誉权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所以王胜虽然在一审未主张律师费,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新规定,其所聘请律师支出的费用,可以向被告主张。

据此,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胜有关律师费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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