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7日电(记者徐日丹)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对李建军、霍兴宝、高宁等三起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依法分别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德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李建军伙同张文举(另案处理)租赁禹城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北七里堡村“批发豆粕”院建设水泥镀锌池、经营小型镀锌厂,并将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废水通过屋子门前的下水道直接排放到“批发豆粕”院西侧的河流内。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鉴定,该小型镀锌厂镀锌池内废水的锌含量为31800mg/L,超出现行国家标准中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总锌含量1.5mg/L的21199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厂内的两个水泥镀锌池残存约9吨废水,仍存在继续污染环境的危险。
德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至11月,霍兴宝租赁耿贤利在平原县腰站镇耿楼村的厂房和设备,与王建朋合伙炼制沥青。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进行任何净化处置的情况下,直接排入厂区内渗坑。渗坑水面长约7米,宽约3米,水深33厘米,水下污泥层厚38厘米。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渗坑内的废水pH值<0,属于危险废物。平原县环保局责令其停产后,霍兴宝等三人未对废水做任何处置,生产设施没有拆除,原料及产生的废料流洒到地面,污染周边环境。
德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4年7月下旬,李树起在明知自己没有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购买化工废料45吨,并委托李清照帮忙倒卖,后李清照将该45吨化工废料卖给无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高宁、张士碟。高宁、张士碟在宁津县长官镇仉庄村所租院落内用大罐将化工废料进行调和后再次出售,现场挖了一个5m×5m×2m的渗坑倾倒废液,造成现场土地污染面积36平方米,现场勘查的危险废物为235桶。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证实高宁、张士碟在李清照处购买的化工废料及后来调制的废料中含有甲苯、乙醛、丁酮等多种污染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该危险废物至今仍有74桶、约14吨没做任何处置,被污染的土壤至今未得到修复。
目前,德州市辖区内无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4条之规定,德州市检察院就三起案件依法分别向德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原标题:工业废水废料严重超标、被非法处置 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提起三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