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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对区商务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02-18 10:00:54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6年12月23日,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对福山区商务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福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福山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福山区商务局在组织实施福山区2010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国家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违反商务部、财政部以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受理烟台市福山区农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和烟台市快可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后,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调查核实,即报烟台市商务局审核验收,使两企业分别非法套取国家补助资金43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86万元。2016年11月8日,福山区检察院向福山区商务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追回被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福山区商务局虽进行书面回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违规发放的86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至今未收回,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福山区检察院向福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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