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5万余个,备案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近30万个,基本形成了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和省、市、县各级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现行的社会组织法规制度严重滞后并制约着社会组织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位阶低。社会组织没有法律规定,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
二是法规不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归属,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产不能分配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抵触。
三是实体性规范少,程序性规范不完善。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只是解决了怎么登记的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能不能登记的问题。此外,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名称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冲突。
四是政策不配套,内容不完善。对社会组织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缺乏具体的、相互衔接的政策规定。
五是存在较为突出的制度盲点。现行法规对“离岸社团”和“网络社团”,以及实践中大量涌现出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没有任何规定。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加快社会组织法立法进程:
一是加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组织的类别和层次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有必要尽快建立一部涵盖所有社会组织类别的统一的基本法律。
二是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密切配合管理体制改革,将新的管理体制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下来,建立以统一的直接登记为主,以部门间协调监管、分类指导、重点支持为辅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新体制,逐步构建社会组织统一监管体系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新格局,规范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是明确社会组织的产权属性并加大保护力度。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财产属性,建立社会组织财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四是完善政策填补制度盲点。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大量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及近年来涌现出的大量“离岸社团”“网络社团”,尽快通过修订相关法规,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