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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谈“非法持枪”案:打气球的“枪”怎么管(1)

2017-02-13 06:25:44    人民日报  参与评论()人

春节假期,湖南某县城广场上摆起射击摊位。

本报记者 马国英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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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枪”相关的新闻,受到社会关注。涉枪管理应当慎重、严格,同时,因为枪支鉴定等问题又极为专业、复杂,所以,专家认为,相关部门的监管执法、普法宣传与社会公众的知法守法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有效治理,避免群众在“不知轻重”的情况下违法甚至犯罪。

春节期间,在西南某县城的广场上,看到两三家打气球的摊位,10元钱打20发,使用的子弹是橙色塑料小珠。

今年春节前夕,“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宣判,射击摊主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县城广场上的射击摊,似乎未受这个案件的影响。

而在今年1月16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其中对携带、非法制造、买卖、私藏仿真枪等情形,明确了具体处罚规定。

对这些射击摊主的行为该如何看待?对他们使用的“枪”又该怎样管理,才能避免群众在“不知轻重”的情况下违法甚至犯罪?

公安一般不主动管理气球射击摊

正月初五,西南某县城广场上的游园庆祝、娱乐消费活动红火热闹。询问几家打气球的射击摊位,得知他们分为两种:一类常年做此生意,另一类为春节期间临时性摆摊。

一名常年经营气球射击摊的摊主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清楚用于打气球的“枪”是否合规,但摆摊前已从派出所获得“持枪证”,900元左右一个,这个“证”很难办下来,得有关系、找熟人。获得“持枪证”后,就可以在规定地点摆摊。而过年临时摆摊的摊主则表示,自己的摊位归城管管理,跟水果摊没有区别,过完春节就不干了。

然而,记者就此向当地公安求证,派出所相关民警表示不可能发放所谓的“持枪证”,射击摊主的说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对射击摊位使用的“枪”,如果没有人举报投诉,公安部门一般不会主动管理。至于用来打气球的“枪”是枪支、仿真枪还是玩具枪,该民警说,不经过专业鉴定,很难判别。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2008年,公安部印发的另一份规定《仿真枪认定标准》,明确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则属于仿真枪。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持有枪支将依据刑法追责,而持有仿真枪虽可能不追究刑责,但同样不被允许。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仿真枪的管理处罚。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持有仿真枪,拒不交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以上规定,只有当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才属于合规的玩具枪。而一位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民警表示,如果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很难打破气球。

射击摊用的“枪”很难从正规市场买到

“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一案中,射击摊主的“枪”来自何处?

在与赵春华一起被捕的12名犯罪嫌疑人当中,张某和陈某供述,他们的“枪”均是从河北高碑店市白沟镇津保路上一家名为“鑫兴庙会用品大全”的商店购得。随后,天津警方将该商店经营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在2016年8月间,以每箱(一箱12支)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气动力枪支两箱共24支,后又在9月间以同样价格卖给张某气动力枪支一箱共12支。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些“枪”当中,共有6支被鉴定为枪支。刘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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