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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需办“祖父母死亡证明” 两人已离世近百年(1)

2016-11-26 22:11:21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已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听起来有些匪夷所思,但这却真实发生在宜昌市民徐义清身上。

为了把父母房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从去年3月开始,他先后到当地公证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法院寻求帮助,但折腾一年多,相关部门不是表示“爱莫能助”,就是“指点迷津”让他寻找其他出路。时至今日,这份证明仍无法办理。

一纸“祖父母死亡证明”难倒7旬老汉

今年67岁的徐义清家住宜昌市西陵区刘家大堰社区,去年3月,他想将父母过世后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一打听,被告知“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要他去公证处跑一趟。

他随即来到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一系列证明材料。尽管感到有些无奈,他还是往来社区居委会、派出所、公证处多趟,基本凑齐了所需资料,唯有“祖父母的死亡证明”这项办不了。

徐义清告诉记者,他的祖父母在上个世纪初就已去世,其父亲徐汉香10多岁时从祖籍地汉阳来到宜昌投身革命,也和老家断了联系。而后,父亲与母亲龚秀国结为夫妇,并育有徐义清、徐义珍、徐义丽、徐义端兄妹四人。不过,徐义端已于1988年去世。2002年和2012年,父母也先后离世,给徐义清、徐义珍、徐义丽兄妹三人留下两套房产,由于父母并未留下遗嘱,兄妹三人协商后决定,徐义清继承登记在父亲徐汉香名下92平方米的房子,徐义珍继承登记在母亲龚秀国名下45平方米的房子。

“祖父母去世时也没有登记备案,上哪里去找祖父母的死亡证据。”徐义清告诉“中国网事”记者,在社区居委会,负责人表示证明其父母死亡可以,证明其祖父母死亡不行,“因为社区确实不知道这些信息”;在辖区派出所,民警告诉他根本查不到相关档案,“要开这样的证明很为难”;在市里的档案部门,因未能找到徐义清祖父母的档案信息,工作人员同样拒绝开具相关证明。

“父亲过世时已经88岁,到现在都诞辰103年了,祖父母如果活着,至少得有一百三四十岁了,按照正常生活经验就能判断已经死亡,为什么非要开这样的证明呢?”徐义清说,没有祖父母的死亡证明,自己和妹妹两家的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就无法办理,几兄妹十分焦虑。

无奈把亲人告上法庭 仍未解决问题

眼看徐义清拿不出“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并非故意刁难,而是爱莫能助,因为根据相关法律与法规,公证部门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建议徐义清去法院提请诉讼,用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直接过户。

在律师的指导下,徐义清把自己的妹妹徐义珍、徐义丽告上法庭;而徐义珍则把徐义清和徐义丽告上法庭。两份民事起诉状均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两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8月22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给大妹徐义珍诉徐义清和小妹徐义丽的案子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徐义珍对登记在其母亲龚秀国名下的45平方米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徐义清、徐义丽在十日内协助原告徐义珍办理过户手续。徐义珍因此顺利办下过户手续。

而在对徐义清诉大妹徐义珍、小妹徐义丽的案子时,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则下达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汉香、龚秀国去世后,原告徐义清及被告徐义珍、徐义丽虽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但原告徐义清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徐义清、徐义珍、徐义丽系被继承人徐汉香、龚秀国全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对该协议的效力本院难予认定。现原告徐义清根据该协议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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