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在和孙女士恋爱交往期间,为女方花费了财物,分手后以索还彩礼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管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管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67岁的管先生和62岁的孙女士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通过某交友网站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管先生起诉时称,他与孙女士从2015年10月开始交往,相识之初,孙女士隐瞒其年龄、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等信息并表示同意结婚,而且还曾商议拍结婚照事宜。在交往的3个月中,他带孙女士到石家庄游玩一次,陪她植牙3次,为其购置衣服若干件、电脑一台,总共花费了2万元。双方因为琐事于2016年1月分手。管先生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女士退还订婚礼金的70%即1.4万元。
孙女士不同意管先生的诉讼请求,她说,自己与管先生是在网上认识的,并没有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双方第一次见面后,她就感觉现实中见到的管先生和网上描述的完全不一样,只是后来管先生一直很关心自己,因为感动才同意进一步交往的。此外,孙女士对管先生提出的植牙、购置电脑等费用均表示否认,她说,自己与管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婚约,彩礼更是无稽之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就购置物品、消费等事实及双方存在婚约的事实进行举证,且旅游、购物消费的形式与风俗习惯中彩礼的形式差别较大,因此法院认为,即使管先生为孙女士购置过物品或进行过消费,也不能认定为彩礼。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管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管先生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中,管先生反复强调,其与孙女士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后来是因为不能满足孙女士台湾游玩以及租房等要求才导致双方分手,孙女士应该退还相应的财物。孙女士则表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有婚约,并且管先生也没有以婚约为基础给付过其财物。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而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中,管先生主张其与孙女士之间存在口头婚约,但孙女士不予认可,管先生未能就此进一步举证,故其所主张的孙女士返还交往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购置物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