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发生了一件罕见事儿,司机周先生下车时,被自己的货车下滑撞伤,身上13处骨折。
周先生认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自己下车被撞,应按三者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应该按车上人员对待,只愿赔偿1万元。两者差距太大,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赔偿费用21.5万元。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日前开庭审理此案。司机周先生究竟是不是第三者身份,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
司机被自己开的货车撞伤
42岁的周先生是攀枝花金江镇人。昨日,他仍在家里休养,这主要是受一起交通事故的影响,而撞伤他的不是别人开的车,而是他自己驾驶的货车。
说起这起经历,周先生也觉得很蹊跷。2015年12月10日,周先生驾驶车牌号为川DG7103的轻型货车,准备在路边停靠,当时车上只有他一人。周先生介绍,他停车的路段是一个缓坡,坡度不大,长约几十米,“因为这辆小货车是气刹,不是手刹制动,所以我清楚地记得在下车时拉了气刹装置。”
然而,他在车的一侧走了才两三米,这辆货车突然滑动,“因为拉了货物,车子滑行的速度有点快,等我反应过来,车子已经挂到我了。”当时,周先生被滑动的货车撞倒,无法动弹,同时车辆和一旁的房屋也受损。
随后,周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身体的13处肋骨骨折,并有双侧创伤性湿肺等问题,住院26天,花费各项费用近万元。
司机角色是否属第三者?
交警认定,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先生介绍,自己的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因此,他认为应找保险公司理赔。而到保险公司咨询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符合条件”。
因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5万余元。
今年8月22日,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司机究竟是否属于第三者成为庭审焦点。
庭审中,周先生认为,在本次事故发生的瞬间,他已经没有在车上,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同时,周先生的代理人表示,“事故车辆已购买了被告承包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周先生作为事故的受害方,在事故发生时,身处事故车辆外,应依法获得保险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方对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周先生的赔偿请求要求过高,依据相关法律以及保险条款,只能按照“车上人员险”赔付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车上人员与第三人转换是固定的。因此虽然离开车辆,但伤者仍然属于车上人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金江法庭获悉,很快将出判决结果。
相关案例
该不该赔?各地法院判决不一
在采访中,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近年来,驾机动车撞自己或亲人事件时有发生。该类事件发生后,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往往拒赔。进入司法程序后,赔与不赔,各地法院却判决不一。
案例一:运输公司司机张某因为停车后没拉手刹导致车辆倒溜,被自己的车撞死。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停止驾驶行为,在自己的车外遭受人身伤害,应认定张某已非车上人员,与一般的行人无异。法院认为张某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赔付31万元给运输公司。
案例二:江苏淮安市司机董某停车后,同样没拉手刹下车,导致自己的车向前滑行,将董某挤在墙上当场死亡。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与上述案例相反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驾驶员因不当驾驶行为而导致了自身死亡,应由他自己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驾驶员是被保险人,并非第三者,保险公司不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