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女孩徐玉玉遭电话诈骗后离世”一事持续发酵。
根据公开报道,作案者几乎是“精准诈骗”,不仅知道徐玉玉母亲的电话,还知道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在申请助学金,最终以助学金为由,一步步诱导徐将9900元学费转到了指定账户里。
谁在泄露个人信息?是通过什么渠道和手段获取的?不法分子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目前警方正在调查。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0起涉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其中5例,泄露信息者分别是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另外3起案例的作案者通过技术手段入侵网络信息平台窃取个人信息;还有两起案例,涉案人员从互联网购买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从中牟利。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梁宏刚表示,修改后的罪名扩大了适用犯罪主体的范围,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行为——比如被作为商业信息、当做客户联络等,都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且目前可查询到的该罪案例,刑罚基本在3年以下。“此次山东临沂事件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或应该按照情节特别严重予以量刑处罚。”
5份判例中泄露者均为内鬼
判例显示,学校、银行、电信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甚至公安机关,如果对员工疏于管理,都可能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
四川省大邑县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4年1月初,中国银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来到位于大邑县的四川文轩职业学院,找到该学院成人高考办副主任代某,说想向学生推销银行卡。
之后,代某未经过学校许可和学生本人同意,通过聊天工具邮箱将3万余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给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学生信息后,向银行申请批量制卡。
随后,曾某、李某将违规制作的35000余张中国银行企业园区金卡送到四川文轩职业学院交给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代某拿了钱并将其存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辅导员召集学生填申请表的加班费,以及复印学生办卡申请表、身份证的费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大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山东单县的一起判例显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单县信用社临时工作人员董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查询他人征信信息1629条,并将查询结果出售给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处费4万元左右。
后经法院判决,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另有三起判例中,泄露信息者分别是河南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社区五中队巡防队员、宁波移动公司海曙分公司员工、上海某一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