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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性侵幼女 为何又拿嫖宿说事

2016-08-26 08:54:03  未来网    参与评论()人

高中生及辍学青年招嫖“牵线”,引诱、胁迫初中生卖淫,公职人员嫖宿未成年少女……湖南慈利县近期发生一起引诱、介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

又是公职人员性侵幼女,又是校外人员协助“牵线”,与满洲里性侵幼女案如出一辙。湖南慈利县的这一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被定性为嫖宿未成年少女,而涉事人员刘某也只是被进行双开。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法理不容,显然,嫖宿幼女的罪名难以服众。

众所周知,嫖宿幼女的犯罪定义早已被废除。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修正案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经构成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为何如今还拿嫖宿幼女来说事?

嫖宿幼女被废除不可能一无所知,它的废除是经过长时间的立法探索,无数人的立法努力,以及大量的现实案例影响的结果。在已经明确废除的情况下又把它拿出来忽悠公众,这显然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法治精神的倒退。把强奸幼女说成是卖淫嫖娼,罪名的不同影响的是涉事人员的最终有罪认定和宣判。

嫖娼卖淫不涉及刑事责任,相比于强奸未成年人的罪名,处罚结果也大不相同。但是是否卖淫嫖娼不是单方面的裁定,如果未成年人被强迫卖淫违背了自己的真正意愿,就不能算作卖淫。明知对方是被强迫卖淫的,而且明确表示拒绝,仍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不管当事人是否是年满14周岁。

当地宣传部门的回应更是可笑:受害人是不满14岁幼女的属于强奸,不是幼女的不是强奸。难道受害人大于14周岁以上就不属于强奸?就可以为所欲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职人员更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

虽被当地纪检通报,但尴尬的是涉事人是纪检组长,本应是未成年人保护者的公职人员,却成了被保护对象的伤害者,简直令人发指。涉嫌强奸未成年幼女却被说成是已经废除的嫖宿幼女罪,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都属于强奸,但是这在当地的回应都变成了另外一种说法。

嫖宿幼女的说法不能说服公众,更无法让自己逃脱。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性侵幼女事件本来都不能有任何容忍,更何况是涉及公职人员的情况下。无论如何,湖南慈利县性侵幼女事件的有罪认定不能模糊。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校外协助者,都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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