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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后宾馆坠楼致残索赔百万

2016-08-10 08:50:17    光明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酒局,大家都不陌生。酒局背后的风险,大家也略有耳闻,包括不能故意灌酒、需对醉酒者安全护送及酒后驾车需及时劝阻等,这一切,也可称为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的注意附随义务。那么,这种附随义务的边界又在哪里?绵阳平武发生的这起饮酒引发的索赔案例值得警醒。

5个同事、朋友相聚喝酒,酒后3人回家,另外两个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住进了宾馆,凌晨时分,一人从宾馆坠楼,受伤严重。为此,伤者起诉4个酒友索赔。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平武县法院判决,回家的3人不用担责,而一同住宾馆的酒友则需承担40%责任,赔偿35万余元。

法院判决一被告赔35万元

近日,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确定原告叶康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4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叶康与被告崔宇进入某酒店后,虽已处于醉酒状态,但并未完全神志不清,结合公安刑事侦查材料所证实的情况,叶康对坠落受伤应有较大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崔宇的赔偿责任。被告申武等3人对原告叶康的损伤无过错,3人共计已经给付的1.9万元属于补偿性质,符合民法公平原则。根据《侵权法》,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崔宇赔偿原告叶康各项损失共计353717.4元,减去崔宇已给付的26.94万元,余下8.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原告叶康与被告申武互请吃饭饮酒,谢强等参与属“情谊行为”,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均出于增进彼此感情的良好动机,但该饮酒行为一旦损害到其中一方的利益,则要审查在“情谊行为”中,各方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原告叶康与四被告在一起饮酒,叶康虽已醉酒,但从原、被告几次饮酒的地点看,均处于安全场所,与原告发生伤害地点无直接联系,且叶康的家就在烧烤店附近,几名被告各自回家也在情理中,因而被告申武等3人不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宇酒后与原告叶康一同去酒店,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叶康入住某酒店,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健康权纠纷案中不宜并案处理,原告叶康可另行起诉。

(责任编辑:柯旺 CN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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