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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学生抢铅笔 扎伤同学眼睛

2016-08-07 15:17:04  海外网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葭通讯员李世顺丁国志)两个学生在上课时争夺铅笔,不慎将铅笔扎入其他学生的眼睛里,致使他人眼睛受伤。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两名学生王某、李某各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9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责任由二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3万元。

3月14日下午,镇平县某中学组织学生补课。初三学生王某和李某在座位上争夺铅笔,邻桌的张某突然大叫一声,捂住眼睛呻吟起来。原来,两人争抢铅笔时,不慎刺伤了张某的左眼。张某先后到南阳市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左眼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李某争夺铅笔时,将铅笔扎入原告张某的左眼,造成原告左眼受伤,二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且难以确认二人责任大小,二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应由二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被告某中学在星期日补课,且上课时教师未在教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被告学校与学生的过错程度,责令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该中学每年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30万元。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被告王某、李某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翟明 CN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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