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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女职工驾车撞死行人 判决下达146天无人收押(3)

2016-08-02 06:54:46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负责庞静交通肇事案的警官王喜峰对于家属的到来颇感意外,称:“抓捕手续已经退回到法院了,你们应该找法院啊!”

据王喜峰回忆,2016年4月15日,营口市检察院通知交警队,把抓捕庞静的手续全部退回到站前区法院,由站前区法院来具体实施对庞静的抓捕及收监工作。

在得到该通知后,王喜峰就把庞静案的所有手续退还给了站前区法院。

王喜峰告诉家属,应该还是找法院。

记者手记

罪犯不收监裁判权威性何在?

罪犯不能被收监,意味着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挑战,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则意味着更大的伤痛。

死者的女儿拿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希望罪犯早日被收监

死者任彦华的女儿王军在接受深读采访时说:我妈妈平时身体很好,生活很幸福。自从我妈妈去世后,她出事的那条路我都尽量绕着走。我不能接受的是,把我妈妈撞死的罪犯,居然可以以生病为借口赖在医院里,还享受着医保。我举报后,医保中心处理了医院,但法院和公安又在相互推诿。到现在,终审裁定都已经生效四个多月了,罪犯却依旧在外面,没有为她的过错承担应有的责任。

事实上,发生在营口的这起案件并非偶然。2015年12月,《检察日报》就曾经发表过题为《未羁押人判实刑后难执行亟待监督解决》的文章。文章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9条第2款则规定:“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

这容易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责任,因而罪犯未能被交付执行。

深读查阅相关规定发现,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可见,如果本案罪犯庞静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其本人完全可以提出申请。

但是,如今由于法院和公安在收押的责任上相互推诿,造成庞静在判决生效146天后仍然处于自由的状态。

文并摄/记者辰光蒋举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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