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6月28日讯(记者叶智勤 陈曦 通讯员李明敏)开完家长会夜晚回家,被骗拼车遭遇绑架劫财,机智女子从容应对,上演“金蝉脱壳”。近日经闽侯法院审理,两名被告人犯绑架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5月7日21时40分,女子卢某开完家长会在闽侯县甘蔗镇准备坐车到福州市区,陈某、唐某看见卢某在等车,便以载客为由,将她骗上车。车子行至闽侯荆溪镇绿洲家园三环路出口附近时,唐某从后面拿出菜刀架在卢某脖子上,抢走手机一部、黄金手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钻石戒指一枚、银行卡一张。
中途,卢某的弟弟打电话过来,卢某的话语让家人觉察到她的危险处境。随后,唐某、陈某用尼龙绳、透明胶布捆绑卢某双手双脚并封住其嘴巴。车辆后来开往闽清方向,至鸿尾乡古洋村一处隧道,这两个人又索要50万元赎金。卢某借口说家人没钱,并不断与陈某、唐某周旋,同时说出身上银行卡的余额和密码,答应先将钱取出来交给他们,第二天可以叫朋友再拿几万元过来,并打电话给老公报平安,博得犯罪分子的信任。
陈某、唐某挟持卢某去闽清县城关银行取钱,途经国道闽清城关入口路段时,遇到闽清县交警大队协管员詹某要搭车,卢某迅速答应并让詹某上车。车辆开至闽清城关,卢某趁詹某下车时赶紧逃下车并向詹某求救,最终得以脱身,陈某、唐某逃离现场。
随后一周内,唐某、陈某向警方投案。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卢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
近日经闽侯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绑架罪,有期徒刑11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犯绑架罪,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官提醒:拼车给群众出行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存在许多隐患,近年来因拼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刑事案件不在少数。大家出门在外,尤其是独行女性,不要乘坐“黑车”、不与陌生人拼车,实在要拼车也应记下车牌号发给家人,以防万一。若遇敲诈勒索、绑架等险境,应保持镇定,让作案人放松警惕,再寻找合适机会报警、逃脱,切勿硬碰硬,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