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的记录人刘昌会(时任合湖乡驻三堆村干部)也回忆称,该会议记录不是在大会上写的,而是事后拟写的,当时并没有村民代表的签字。
两度发回重审
2014年8月,吴学田等共17名村民代表将三堆村村委会和潘建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
当年10月,庆元县法院以17名村民代表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村民上诉至丽水市中级法院,当年12月,丽水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三堆村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潘建友,请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有2名村民代表开庭时出庭作证,称自己当时并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在审理中,庆元县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会议记录是根据时任村干部口述拟写,不能代表现场形成的村民决议,其内容不能反映村民代表意志;而且只有20名村民代表签字,未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要求,遂判定三堆村村委会与潘建友签订的《山林转让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无效。
潘建友不服判决,上诉至丽水中院,2015年7月,丽水中院以“山场发包是否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未查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三堆村村委会随后撤回起诉。
2015年10月,吴学田等469名村民作为原告,再次将三堆村村委会、潘建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承包合同无效。今年1月,庆元县人民法院以“根据现有证据无法鉴别《会议记录》上村民代表签名真伪,应由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为由,认为《会议记录》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判决合同无效。
今年5月,丽水市中院再次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